本文为教学示例,情节为虚构合成,用于讲解意外认定的裁判逻辑。
案例情节(教学示例)
张师傅夜间猝死于出租屋。家属以其持有 50 万意外险为由申请理赔,主张"意外死亡"。保险公司以"猝死属于疾病"拒赔。保单未附加猝死责任。
争议焦点:意外的四要件
条款通用定义——外来的、突发的、非本意的、非疾病的:
- 猝死医学机理是疾病(心源性/脑源性),第四要件即不满足
- 家属可能主张"不明原因死亡应推定意外"——司法实践中有"死因不明时举证责任分配"的争议:若保险公司能初步证明存在疾病基础,倾向于疾病认定;若尸检仍无法查明,部分法院按比例或不利归属于保险公司处理
示例案件的走向
无猝死责任附加 + 死因明确为心源性猝死 → 意外险拒赔成立。但需注意:
- 若有附带身故责任的定期寿险,猝死可获寿险赔付(寿险只保身故,不问原因——免责内除外)
- 部分意外险条款约定"猝死视同意外"或设独立猝死保额——条款怎么写就怎么赔,这正是对比条款的价值
给投保人的启示
- 想覆盖猝死:选购明写"含猝死责任"的意外险(通常有 6-48 小时的发病至死亡时限条件)
- 家庭支柱同时配置寿险——意外险替代不了寿险
本篇为教学示例,猝死定义与时限以具体条款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