连续续保两年,既往症拒赔为何不成立
【模拟教学案例 · AI 辅助生成】人物、保司与金额均已虚构脱敏;用于讲解理赔逻辑,不构成投保建议,具体以条款与保司官方审核为准。
案例背景
W先生,41岁,某物流公司货车司机。2019年单位体检报告提示“甲状腺结节,TI-RADS 3类,建议复查”,他自觉无不适,未在意也未复查。2021年6月,他经线上平台投保某财产保险公司一年期医疗险。
保单要点
- 一般医疗年保额50万元,免赔额1万元,经社保结算后按100%赔付;
- 健康告知问卷列明“目前或过往是否有甲状腺结节、肿块”,W勾选“否”;
- 2022年7月、2023年7月连续两次续保,保司未再询问健康状况、未重新核保,保费照常扣收。
出险与申请
2023年10月,W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,住院手术并行后续治疗,医疗总费用20万元,医保支付6万元,个人支付14万元,随后提出理赔申请。保司调查时调取其投保前体检报告,以“投保时未如实告知、属既往症”为由出具拒赔通知,并主张解除合同、退还保费。
争议焦点
- 未告知结节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,保司解除权是否已因两年期间经过而消灭;
- 一年期险连续续保,抗辩期间是否“每年重置”;
- 既往症免责条款能否作为拒赔依据。
处理结果
W申请调解未果后起诉。法院认为:合同2021年6月成立,2023年10月出险,已逾两年,保司解除权消灭且应承担给付责任;续保时保司未重新询问并照常收费,视为继续接受原风险,“每年重置”之说不符诚信原则;既往症条款属免责条款,保司未举证已尽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,结节与癌变的医学关联亦举证不足。判决按条款全额赔付:个人支付14万元扣除1万元免赔额,赔付13万元。保司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。
条款与法条依据
- 《保险法》第16条:询问告知主义与两年不可抗辩期间,逾期解除权消灭,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给付;
- 《保险法》第17条: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;
- 《民法典》第7条诚信原则;
- 监管部门对短期健康险续保规则的规范精神;司法实践对“连续续保且未重新核保”情形,多倾向保护被保险人的续保稳定期待。
精细分析(教学视角)
- 抗辩期间是否重置是胜负手。 法院不拘泥“一年一签”的形式,而看续保有无新的询问与核保:保司未询问、照常收费,构成对原风险的继续接受,期间不重置,解除权消灭。
- “应知”边界与行权窗口。 体检提示结节属“应知”范围,若保司在两年内(或知悉事由后三十日内)完成核查并解除合同,本可依法拒赔;到理赔阶段才“翻旧账”即告失权,提示保司须打通核保与理赔的信息闭环。
- 免责条款的双重审查。 既往症条款须尽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,且其定义通常限于“已知或应知”的疾病;保司还须证明本次治疗与既往病症的医学关联,举证不能则条款落空。
- 变式推演。 若W投保时已确诊癌症而恶意隐瞒,或出险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,即便连续续保多年,法院也可能支持解除并拒赔——不可抗辩不保护恶意投保;反之,若第二年续保时保司重新要求健康告知而W再次隐瞒,则新合同期间重新起算,2023年出险仍在两年内,结果可能反转。
- “全额赔付”的口径。 指按条款应付金额足额支付(14万元-1万元免赔=13万元),并非突破免赔额或责任范围,教学中勿混淆。
启示清单
- 从业者:健康询问应具体化、留痕化,续保流程须与条款表述一致,避免“续保不问、理赔倒查”的自相矛盾;
- 从业者:在两年除斥期间内完成风险核查并及时行使权利,逾期即失权;
- 消费者:体检异常即属应告知事项,勿以“没症状”代替“没异常”,投保时逐项如实作答;
- 消费者:遭遇拒赔可核查询问记录、续保流程与期间计算,通过调解或诉讼主张权利;
- 双向:一年期医疗险“连续续保”不等于保证续保,应关注条款续保规则与产品停售风险。